《條例》是全國首部將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一并納入立法調整范圍的綠色建筑法規,全面提升深圳市綠色建筑建設和運行標準,規定本市新建建筑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一星級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二星級的要求;鼓勵既有建筑實施綠色化改造,達到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一星級。
為推動深圳率先實現建筑領域“雙碳”目標,《條例》還首次以立法形式規定了建筑領域碳排放控制目標和重點碳排放建筑名錄,確定不同類型建筑能耗及碳排放基準線,對重點碳排放建筑溫室氣體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和核查。
《條例》還規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標。對既有公共建筑用能指標超標的,要求開展能源審計,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連續兩年建筑用能指標超過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實施強制性節能改造。此外,還確立了階梯電價機制,要求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民用建筑用電定額標準,對超限額用電的,實行階梯價格,倒逼節能減排。
此外,《條例》還有三項看點。
一是明確綠色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及監督責任主體。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承擔綠色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監督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前款規定的綠色建筑工程質量終身責任。
二是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前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綠色建筑等級進行符合性評估。
三是違反處罰金額高,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注明的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的,處以項目投資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本次條列因提出了更高工程質量監督責任、首次第三方綠建等級評估要求、高昂的違反條例成本,堪稱最嚴綠建條例。
為了激發市場活力,《條例》形成了一套激勵政策組合拳:將綠色建筑產業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培育現代化產業體系;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應優先采購和使用綠色建材以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產品,大力推廣應用綠色建材;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多種方式提供多樣化綠色金融服務支持,助力綠色建筑企業減負增效等等。
在照明方面,《條例》提出照明、電氣、計量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節能指標以及環境指標達標,固體廢棄物、輻射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相關規定等六項要求,規范綠色建筑運行維護管養。